•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19-03-02 00:00:00 股吧网页版
中银聚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9-03-02

中银聚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
回业务公告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中银聚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中银聚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
基金主代码000632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2017年7月21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中银聚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中银聚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的有关约定
申购起始日2019年3月8日
赎回起始日2019年3月8日
  2.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根据《中银聚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银聚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中银聚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含该日)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本次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3月8日—2019年4月3日。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在此情形下,开放期以管理人届时公告(如有)为准。
  自2019年3月8日起,本基金进入第四个开放期,2019年3月8日为本基金本次开放期的第一个开放日,基金管理人自该日起开始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本基金的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该开放期内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提出申购、赎回申请,视为无效申请。

  3.1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申购本基金份额时,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元(含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平台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份额时,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人民币。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投资者可多次申购,但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并在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2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申购费率
M<100万0.8%
100万≤M<200万0.5%
200万≤M<500万0.3%
M≥500万1000元每笔
  注:1、申购金额中已包含投资者应支付的申购费。
  2、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平台的费率折扣以《中银聚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通电子直销申购、赎回并实施交易费率优惠公告》为准。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规定。
  5、当发生大额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
的规定。
  4.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赎回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
法将参照基金合同有关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4.2赎……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基金吧/财富号/股吧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