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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09-09 08:51:43 股吧网页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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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5-09-09

  关于国投瑞银瑞易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国投瑞银瑞易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国投瑞银瑞易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旗下国投瑞银瑞易货币市场基金于2015年8月3日至2015年9月2日15:00期间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了《关于终止国投瑞银瑞易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大会议案”)。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基金份额共计3,593,449.38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权益登记日为2015年8月12日,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3,666,264.06份)的98.01%,超过了本基金总份额的50%,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国投瑞银瑞易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召开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了本次会议议案,并由参加会议的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表决结果为: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为3,593,449.38份,占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份额的100%;反对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份额的0%;弃权份额为0份,占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份额的0%。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达到参加本次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基金份额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满足法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国投瑞银瑞易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本次持有人大会的计票于2015年9月7日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及上海市源泰律师事务所的见证下进行,并由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本次持有人大会的公证费、律师费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二、国投瑞银瑞易货币市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15年9月7日表决通过了《关于终止国投瑞银瑞易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该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国投瑞银瑞易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终止的后续安排
 本次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根据持有人大会通过的议案及方案说明,本基金将从2015年9月10日起进入清算期。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并及时予以公告。
 四、备查文件
 1、《国投瑞银瑞易货币市场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公告》
 2、《国投瑞银瑞易货币市场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国投瑞银瑞易货币市场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国投瑞银瑞易货币市场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5、《公证书》
 特此公告。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九月九日
 附件:《公证书》
 公证书
 (2015)京中信内经证字45773号
 申请人: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38号7层。
 法定代表人:叶柏寿,男,1962年6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110102196206082314。
 委托代理人:许春妮,女,1989年11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350623198911141845。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
 申请人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申请人”)于2015年7月28日委托许春妮向我处提出申请,对国投瑞银瑞易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会议过程和会议有关事宜进行公证监督。申请人向我处提交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公证申请书、身份证、《国投瑞银瑞易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等证明材料。
 经审查,申请人是国投瑞银瑞易货币市场基金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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