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惠裕纯债债券B于11月28日至12月24日集中认购
股友182g51308D
2012-12-21 10:0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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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要提示
  一、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1448 号文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核准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保证。
  二、本基金是契约型、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 年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划分为惠裕A、惠裕B 两级份额,两者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7:3。惠裕A 和惠裕B 的收益计算与运作方式不同,其中,惠裕A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 个月开放一次;惠裕B 封闭运作,封闭期为3 年,并上市交易。本基金在扣除惠裕A 的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惠裕B 享有,亏损以惠裕B 的资产净值为限由惠裕B 承担。基金合同生效后3 年期届满,本基金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本基金将不再进行基金份额分级。
  三、本基金管理人为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注册登记人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四、本基金的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五、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5000 万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5000 万元人民币,其中,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之惠裕A 份额与惠裕B 份额的金额分别不少于1000 万元人民币,总金额不少于2000 万元人民币,且持有期限不少于3 年。本基金首次募集份额目标不超过50 亿份(不包括募集期利息)。其中,惠裕A 的发售规模上限为35 亿元,惠裕B 的发售规模上限为15 亿元。基金发售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将以惠裕B 最终被确认的发售规模为基准,在不超过7/3 倍惠裕B 最终被确认的发售规模范围内,对惠裕A 的有效认购申请进行确认(发起资金提供方的有效认购申请除外)。募集期内,在当日惠裕A 或惠裕B 的有效认购申请经确认后将使得其累计认购份额接近、达到或超过约定募集规模上限时,基金管理人将于次日在公司网站和指定媒体上公告自即日起停止该级基金份额的认购业务。若在募集期内接受的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发售公告有效认购总金额超过募集上限,则最后一个发售日的有效认购申请采用末日比例确认的原则给予部分确认(发起资金提供方的有效认购申请除外),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而在该最后一个发售日之前提交的有效认购申请将全部予以确认。
  六、本基金自2012 年11 月28 日至2012 年12 月24日,通过本公司的直销机构和招商银行等代销机构的网点公开发售,其中惠裕A 发售时间为2012 年12月13 日至2012 年12 月24 日,惠裕B 发售时间为2012 年11 月28 日至2012年12 月13 日。本公司已经开通网上开户和网上认购,详细情况请浏览本公司网站(www.zhfund.com)相关内容。
  二、本次发售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本基金名称为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划分为惠裕A(基金代码:163908)、惠裕B(基金代码:150114)两级份额,其中惠裕B 份额的场内发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
  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名称为“中海惠裕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二)基金类型
  债券型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惠裕A每满6个月开放一次,惠裕B封闭运作并上市交易。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募集方式
  惠裕A、惠裕B将分别通过各自发售机构的销售网点独立进行公开发售,两级份额的发售方式与发售机构不尽相同。惠裕A的发售机构为本公司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惠裕A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
  惠裕B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其中,场外发售机构包括本公司直销网点和指定代销机构,场外发售的惠裕B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场内发售机构为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场内发售的惠裕B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发售公告惠裕A、惠裕B的具体发售方式和发售机构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投资人可参与惠裕A份额或惠裕B份额中的某一级份额的认购,也可同时参与惠裕A份额和惠裕B份额的认购。基金发售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将以惠裕B份额的最终发售规模为基准,按照不超过7:3的份额配置比例对惠裕A份额的有效认购申请进行确认(发起资金提供方的有效认购申请除外)。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已经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六)募集期限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本基金自 2012 年11 月28 日至2012 年12 月24 日,通过本公司的直销机构和招商银行等代销机构的网点公开发售,其中惠裕A 发售时间为2012 年12 月13 日至2012 年12 月24 日,惠裕B 发售时间为2012 年11 月28 日至2012 年12 月13 日。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并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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