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12邯郸债估值方法变更的公告
基金资讯
2014-08-12 07:2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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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4-08-12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12邯郸债”估值方法变更的公告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旗下景顺长城优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景颐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景兴信用纯债债券型投资基金持有的“12邯郸债”(代码:124106)2014年8月11日在交易所的收盘价格严重偏离债券价值。为使持有该债券的基金估值更加公平、合理,根据中国证监会2008年9月12日下发的[2008]3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及本公司的估值政策和程序,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本公司决定2014年8月11日起景顺长城优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景颐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景兴信用纯债债券型投资基金持有的“12邯郸债”按照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价格予以估值,自其交易所收盘价体现公允价值特征后,将再按当日交易所收盘价进行估值,届时本公司不再另行公告。敬请投资者予以关注。
特此公告。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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